宜宾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4-06-10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宜宾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条例(试行)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16号)和《四川省普通话水平国家级省级测试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资格
  1、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具有较强的、辨、记音能力。
  3、取得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员上岗证书的人员,个人基本资料需在学校普通话测试站备案。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认真负责,处事公正。
  5、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科研等任务。
  第二条 聘任方式
  1、普通话水平国家级测试员经省语委推荐参加国家级测试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省级测试员需经学校普通话测试站测试普通话水平达一级乙等以上并由校语委审批后上报四川省语委,参与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2、 获得测试员资格证书的测试员需由校语委根据学校测试工作需求、测试员任职条件及测试员自身工作情况聘任,聘期确定为两年,聘任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续聘。
  3、凡取得国家级、省级测试员资格但未参加测试工作或在测试工作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受聘。
  6、己取得国家级、省级测试员资格但未通过任聘考核者,可不定期申请考核聘任。
  第三条 ?岗位职责
  1、遵守测试员管理条例,认真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业务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2、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的培训测试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测试任务。测试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
  3、参加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会议等。
  4、接受校语委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的工作考核。
  5、参加相关的科研活动,积极开展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科研工作。
  第四条 工作规范
  1、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服从校语委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管理。
  2、应及时上网接受分派的“命题说话”项评分任务,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3、严格按照《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进行评分,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
  4、不得泄露机辅测试网上评测用户名及密码给他人,不得找人代评,否则后果自负。
  5、未经校语委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批准,测试员个人不得参与其他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6、测试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和进行有偿考前培训。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校语委对被聘任的国家级、省级测试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记入测试员工作档案作为测试站奖惩和续聘的依据,并通报所在单位,作为为晋级、评优等的参照。校语委还将依照省测试中心的规定,于每年年底上报不服从安排长期不参加测试工作的人员名单,作为省测试中心是否续聘的依据。
  2、受聘测试员的年度考核由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在全体测试员自评互评的基础上,根据测试员当年测试工作情况(测试工作量、复审变动率、遵章守纪等)综合评议确定。
  第六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起试行,解释权归校语委、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宜宾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宜宾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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